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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级伤残需要对其扶养人赔偿

来源:瑞奇养生


一至六级伤残需要对其扶养人赔偿生活费。
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认定被扶养人时,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来源的人,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2、如果受害人扶养的被扶养人不只有受害人这一个扶养人,受害人只需要负担被扶养人一部分生活费,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部分扶养费。但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3、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扶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但应对这段时间的生活费给予适当的补偿;
4、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至5级残疾者,6至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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