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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法典第四十三条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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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三条主要针对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首先,对于失踪的自然人,法律明确了其下落不明满两年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同时,对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规定了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方式。其次,对于死亡宣告,法律也明确了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死亡宣告的后果,如婚姻关系的消除、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效力以及财产返还等。最后,对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其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并请求适当补偿。同时,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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