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未出资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视合伙协议而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股东认缴出资应遵循什么原则,怎样认缴的
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应遵循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伙协议的签订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没有特殊的。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共有财产权,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2)合伙经营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3)利润请求权;
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有:
(1)出资义务,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